(3)综合评价。学校主管部门考核领导小组通过听、看、查、访等形式全面考核学校工作。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按照考核标准,结合平时工作,逐校撰写考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校本学年度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确定等次。考核报告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学校考核等次。
2.教师绩效考核
(1)教师自评。教师按照考核内容和岗位职责的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和自评,填写相关表册,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测评。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和所教学科学生中进行民主测评,并听取家长代表的意见。
(3)综合评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结合教师自评、学科组或年级组评议情况,提出综合评定考核等次建议。
(4)校内公示。教师综合评定的考核等次在本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向学校考核工作小组或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5)确定等次。对公示无异议者,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将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3.校长的绩效考核参照学校的考核方法进行,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教师绩效考核方法进行,由学校负责实施。
五、绩效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学校绩效考核结果是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主要依据。学校考核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按学校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二)校长绩效考核结果由学校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学校绩效考核占总分的60%,个人绩效考核占40%。校长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
(三)教职工绩效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按绩效考核得分从高到低确定。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校长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绩效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学校发展和教师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中小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学校制订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研究和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绩效考核的典型经验,努力提高绩效考核工作的水平。
(三)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小组、学科组、年级组、相关职能部门、学生及家长在教师考核中的作用。要不断创新教师绩效考核的具体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全面反映教师教书育人的业绩和贡献。学校教师、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