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暂缓实施的通知
(成价费〔2009〕152号)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为减少中心城区占道停车,缓解交通堵塞压力,我局研究同意了在中心城区重点路段和区域扩大机动车差别收费试点范围,并下发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成价费〔2009〕149号)。该文公布后,我局认真听取了人大代表的建议,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决定暂缓实施《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占道停放差别收费试点的通知》(成价费〔2009〕14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缓实施差别收费的区域:
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紫荆片区,双楠片区部分街道,火车北站片区,盐道街片区,汪家拐片区,骡马市片区,太升片区,天崖石片区,长顺街片区。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标准:
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
白天:起价2元/1小时,1小时后每小时1元。
夜间:2元/4小时·次,滚动计费;包月停放100元/月。
2、大型车
3元/4小时·次,滚动计费。夜间包月停放200元/月。
以上时间以整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在同一停车点位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费,15分钟后时间从始停起连续计算并按规定标准收费)。
三、停车时段及车型划分:
机动车占道停放时段划分为:
白天8:00-20:00,夜间20:00-8:00。
车型划分以公安交通管理局规定为准。
四、各机动车占道停放点应按规定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按本文要求准确公示停车收费标准。
五、本文从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原成都市物价局成价经〔2000〕596号文、成价费〔2008〕218号文、成价函〔2009〕10号文同时废止。
六、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外其他区(市)县机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由当地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的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