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各区市县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校舍安全改造项目验收,于2011年11月完成全部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形成本地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校舍竣工验收的验收面要达到100%。
(二)质量标准
各区市县要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按照国家确定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详细制定每个项目的实施方案,坚持“牢固、实用、够用、安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建设。
1.凡新建项目校舍必须符合抗震设防标准。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在交通方便、环境适宜、地势较高、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的平坦地段,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不能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新建校舍,应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对于经过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
(1)建筑使用时间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的80%,需要进行加固、改造的校舍;
(2)加固、改造费用过高,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
3.对于校舍建筑没有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没有建设档案或档案不全的校舍,要通过专门技术论证决定建设方案;如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加固、改造,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设计标准。
4.校舍重建、加固和改造的所有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本地区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对处于各类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要在建设、国土房屋、水务和地震等部门进行灾害危险性评估之后,根据评估结果采取迁移避险等相应防治措施。
四、工程管理和责任追究
(一)工程管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应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加快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各区市县校舍安全工程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各项目学校的招标书、设计图纸、合同、各施工阶段的质量检测报告、实施情况报告、验收报告等全部归档,做到随时可查。
(二)资金管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包括上级专项资金、本级配套资金、部门资金和社会、企业捐赠资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处置所得资金等,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负担。从2009年起两年内政府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建设的各类资金都要集中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各区市县要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制定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或延迟拨付,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