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徐守盛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条码在商品流通中的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建立和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提交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具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第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