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招标文件成本费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2009〕26号)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中招标文件售价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同意设立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在办理集中采购业务过程中,出售按规定制作的招标文件时,按照弥补成本的原则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
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不同采购方式另行核定。
三、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