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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由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炭管理部门暂扣其矿长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整改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二十七条 有关煤炭管理部门决定暂扣有关人员资格证的,应立即按程序告知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八条 煤矿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其法人代表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人代表或矿长。
  第二十九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2人责任事故,吊销其矿长的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9人责任事故,吊销其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核发。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逃匿的煤矿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失效,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撤销、免去职务的;
  (二)依法实行关闭或破产的煤矿;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因持证人年龄、健康状况等不能继续任职的。

  第三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遗失、损坏的,由申请人向省煤炭工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审查认可,15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三十四条 负责资格证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发证审查发证和管理的部门,不得收取工本费、日常监督管理等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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