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矿井无领导干部轮流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一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带班下井的;
(四)建设项目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或不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的;
(五)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分:
(一)不按要求参加,或不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
(二)不按规定每周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
(三)未研究制订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预案的;
(四)无作业规程、无措施安排作业的;
(五)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六)机电设备管理混乱,有设备失爆现象的;
(七)斜井运输巷道“一坡三挡”不齐全或失效的;
(八)随意开、停局扇的;
(九)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
(十)使用非煤矿许用火工产品的;
(十一)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二)其他安全隐患、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一)不按规定坚持每天审查通风瓦斯日报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管理和使用自救器的;
(三)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发劳保用品的;
(四)开始作业前,安全生产确认制度不落实的;
(五)其他安全隐患、违章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计分周期为一年度,总分为12分,上年度计分不转入下年度。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一次计12分者,由有关煤炭管理部门暂扣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末逐级上报,参加省组织的培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返还资格证,原计分值清零;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对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或补考不合格者,吊销其资格证。
对累计计分满12分者,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组织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返还资格证,原计分值清零。考试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不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或补考不合格者,应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