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颁证。省煤炭工业局对申请人做出颁证许可决定后,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予以公告,并自批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在政务办事厅领取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建立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处理的同时,还要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计分。计分由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建档登记。
对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对有关监管部门已经计分,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的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重复计分,逾期未整改的应重新计分。
第十八条 一次计分分值,依据违章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个档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2分:
(一)矿井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违法指挥组织生产的;
(二)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违法组织生产的;
(三)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被发现未按规定培训井下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2人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6分:
(一)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一个月不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
(二)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一个月不按规定下井带班,或连续3月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的;
(二)发现瓦斯超限未及时分析原因,研究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