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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每半年提出一次培训计划报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由省煤炭工业局根据需要下达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 从事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实行“培考分离”的制度。培训(复训)工作结束后,由负责发证的部门组织考核考试。考核考试合格的,颁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四章 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程序

  第十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和省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统一审查发证;其他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办证程序如下:

  (一)培训。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申请人,必须首先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

  (二)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表》、《湖南省煤矿安全资格证申请表》(可在“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网站下载),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准备申请资料,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初审;申请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初审。初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市、县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管理权限初审同意后,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属煤矿经集团公司初审同意后,由集团公司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四)受理。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集团公司上报由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办事厅受理。政务办事厅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审查。省煤炭工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核实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作出颁证许可决定;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能发证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局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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