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任矿长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必须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正常工作的男性公民,矿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五)必须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的条件,省属煤矿参照煤矿矿长的取证条件执行,其他煤矿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研究制订相应的条件,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七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工作简历证明、2寸免冠照片(4张);
(三)拟任职煤矿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或开办审批文件;
(四)《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及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八条 煤矿名称变更或任职异动,煤矿矿长应在变更前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长资格变更申请表及2寸免冠照片(2张);
(二)拟任职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或批准开办文件批准;
(三)煤矿变更名称或职务任免文件;
(四)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原矿长资格证,或前任矿长的矿长资格证。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安全资格实行“培用分离、任前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凡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条件的人员,都可参加培训,作为人才储备。
第十条 煤矿矿长的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省属煤矿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其他煤矿由市(州)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4年。已持证人员,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前持证人必须参加复训并考试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