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煤安监〔2009〕136号)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有关培训资质单位:
《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6月19日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湖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考核、发证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关于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等职能调整问题的复函》(湘编办函〔200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等,下同)任职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下同),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只能在本煤矿企业任职,不得在其他煤矿企业兼任矿长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局按照全国统一式样监制。
第二章 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的条件
第五条 煤矿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职煤矿,生产矿井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新开办煤矿有依法取得的开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