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应提交变更申请表和审查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原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 变更单位名称的:
应提交变更申请表和审查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原件,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复印件。
(三) 变更注册地址的:
应提交变更申请表和审查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变更决议原件,已变更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准予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新许可证有效期维持原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一) 变更经营场所或储存仓库地址的;
(二) 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
(三) 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
(四)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十九条 批发公司所设配送站应当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准,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批发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含药半成品,严禁经营拉炮、摔炮、砸炮、鱼雷等违禁产品或爆炸物品;
(二) 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
(三)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四) 所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须经授权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附有“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合格证”,不得经营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五)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六) 进入烟花爆竹贮存区的车辆应装有防火罩,并按指定地点停放,装卸烟花爆竹时,由专业人员监装监卸,确保出入库安全;
(七)不得在库房内拆(分)箱、更换包装或者进行其他危害安全的活动。
(八)不得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九) 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产品流向电子台帐,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