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 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
(四) 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审批与颁发
第二十一条 颁证机关收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颁证机关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三)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零售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颁证申请受理后,颁证机关应指派专人对申请材料、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颁证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颁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零售20个工作日)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颁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颁证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2年。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颁证机关提交有关资料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