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出口贸易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经营烟花类A级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八)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十一)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内销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批发公司按年销售额的1%缴存,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按3万元缴存;出口贸易公司和专业仓储公司按不低于30万元缴存。
(十二)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省外和出口销售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应确保从事批发的人员、机构、管理相对独立,并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营烟花类A级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布点审批意见书;
(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
(三)申请省内销售烟花类A级产品的,应与具有A级产品燃放资质的单位签定两年以上的供货协议或取得A级产品的燃放资质。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危险品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分离;
(三)仓库周边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四)储存区域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储存现场有固定张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仓库配备防盗报警、车辆防火罩等安全保障装置;
(六)储存仓库的设计与测绘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其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批发企业设立的配送站应有与配送服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运输车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安全条件应纳入批发企业一并由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评价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