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安监烟花〔2009〕139号)
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省《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和储存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本厂厂部、所在地乡(镇)、县(市、区)城区可分别设立一个销售点,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出口经营公司、向省外销售的批发经营公司、专业仓储公司《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烟花类A级产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前款以外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证审查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