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湘经投资〔2009〕199号)
各市州经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函〔2008〕42号)规定,为全面考核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建设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指导项目单位作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根据《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函〔2008〕4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推进新型工业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按照审批(核准或备案)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申报材料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批复文件、项目投资和资金计划、竣工决算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需提供经审批的调整文件。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项目已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内容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