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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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四川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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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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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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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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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24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事行政部门2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并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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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动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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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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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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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时间累计不满6个月,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不满24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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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时间累计24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事行政部门2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并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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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在发生变更3个月内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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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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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超过6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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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超过6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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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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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情形,经营时间在6月以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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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情形,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有违法所得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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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情形,经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或者经责令后拒不改正,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吊销许可证,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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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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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2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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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2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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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1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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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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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超过50人,或者违法所得超过20000元,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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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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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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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有违法所得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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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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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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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伪造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初次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或二次以上伪造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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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以上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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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在10人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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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证,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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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受害求职者超过50人,或者经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证,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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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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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经责令后拒不改正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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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拒绝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者公布内容与实际有出入,拒不改正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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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受害求职者在10人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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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受害求职者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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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受害求职者超过50人,或者经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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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按照规定接受许可证年检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 情节较轻,无违法所得,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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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有一定违法所得,造成一定的影响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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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省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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