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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人发〔2009〕40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属人才中介服务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规范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行使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活动,结合我省人才市场行政管理执法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各级人事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事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管辖的原则,适用于规范经四川省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许可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行为,以及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人才中介服务行为。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当事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而给予歧视或优待。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二)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做到处罚的具体手段和处罚的目的相协调、相适应,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公开透明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自由裁量的幅度等内容,以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做到既制裁行政违法行为,又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从而更好的达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实现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六)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属于《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列举的应予以行政处罚之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由2名以上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正式工作人员执行。调查、审理中,执行人员与本人承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向案件审理机关书面申请相关办案人员回避。

  第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第九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等,确定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一)减轻处罚指在法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从轻处罚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行政处罚相对人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一般处罚指不具备减轻或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执行。

  (三)从重处罚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较重的处罚,但不得高于最高限。

  第十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社会影响不明显的;

  (四)其他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责令后仍不改正的或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或转移违法所得的;

  (五)蓄意欺诈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未在本办法中予以列举但具有处罚裁量意义的其他情节,参照本办法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性质与情节、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态度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处罚,处罚时应合理使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使惩处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相当。

  第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统一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 在案件处理过程要遵循以下制度:

  (一)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同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不予处罚的理由,均应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二)自由裁量审核。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要充分说明处罚理由并附规范性依据和相应的证据;对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的处罚,办案部门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大案件听证。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听证程序和相关规定,举行听证,使一些疑难复杂及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在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程序中得到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若与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相悖之处,按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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