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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备注

8

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能即时改正的

书面警告

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

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备注

1. 每一种违法行为的不同适用情形所对应的自由裁量标准,以分号并列的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可与其它类行政处罚并处,也可单处,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它种类的行政处罚只能依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选择一种予以单处。

2. 对拟作出撤销登记、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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