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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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 《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检,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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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接受年检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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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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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后在年检中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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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警告后,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或者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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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抽逃开办资金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 能即时改正的
| 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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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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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警告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予以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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