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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编办〔2009〕37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我办制订了《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

2009年6月5日

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我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二)公开公正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随本办法同时制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实施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从轻处罚是指按《实施标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轻、量罚幅度中间以下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实施标准》规定的量罚种类、幅度以下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从重处罚是指按《实施标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重、量罚幅度中间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按照《实施标准》处以量罚种类中等程度、量罚幅度中间数额的一般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且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参照本办法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进行处罚,使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相当。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审核制度。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先由经办人员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提出处罚建议,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后才能实施。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作出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拟作出撤销登记、20000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于执行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列材料及其保管、使用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形式对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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