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扎实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指导见习基地制定相关规定,明确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毕业生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利;要定期了解见习基地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推广见习工作的有效做法。见习基地应指定专人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指导,努力提高见习质量;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管理,妥善处理见习期间发生的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6),作为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情况,填写《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7),作为对见习基地的考核评估依据。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基地正式招用、聘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五、加强对见习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落实有关政策,改善见习环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的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机制,推动见习工作平稳有序开展。见习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教育、经委、国资委、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共青团共同组织实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搞好统筹协调、综合管理,指导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搞好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基地管理等;教育部门要做好校园内就业见习政策宣传,指导高校将就业见习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经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一批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工商部门要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作用,动员引导管理规范、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推荐经营管理规范、效益和信誉好的中小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工商联要组织信誉好、社保制度健全的民营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共青团要继续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创建工作,组织实施青年就业见习活动。
(二)提供见习服务。各地要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30号)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见习期间,由见习地政府和见习基地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各有关部门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开展政策宣传、职业指导,并及时组织见习基地和毕业生双向选择。见习期间,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或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期满未被见习基地招用、聘用的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要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