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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公交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 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 安全设施管理

  第五条 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简洁、连续。

  第六条 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七条 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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