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带技术成果、带项目、带产品来郑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将本人技术成果转让到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
(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利用个人科技成果与市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研项目计划,优先接受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支持;
(三)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研发项目来郑工作,经市政府科技部门认定的项目,提供一定的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确属填补国内空白的高精尖项目,能为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政府科技部门全额资助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有其他特殊贡献的,由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条 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航空港区应为高层次人才来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新型企业提供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支持单位与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重点院校以及国家重点科研单位的广泛联系,定期互派人员挂职学习,并邀请专家来郑讲学。
市政府人事部门每年有计划地选拔有培养前途的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才到重点院校或国(境)外培训研修,鼓励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攻读所从事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对获得相应学位者,所在单位可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动态管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跟踪调查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