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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郑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不低于以下标准的生活补贴:
  (一)引进的第二条第(一)项人才,每月2万元;
  (二)引进的第二条第(二)项人才,每月8000元;
  (三)引进的第二条第(三)、(四)、(七)项人才,每月3000元;
  (四)引进的第二条第(五)、(六)、(八)项人才,每月补助500元。
  第十一条 引进调入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可以随迁,配偶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聘用单位给予妥善解决。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引进调入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本市的专家评选(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555”人才工程评选及郑州市的各种奖项的评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职称评聘可不受用人单位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予以评聘。
  第十三条 引进到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报酬可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商定,也可实行年薪制和其他灵活的分配方式。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
  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绩效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
  第十四条 对引进调入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单位申请留用,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延长退休年龄1-5年。
  引进调入的高层次人才,能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为其续接社会养老保险;未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完善补齐。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实行每年体检制度,享受相应级别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来郑短期服务的(1年以下),服务期间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市政府按照人才不同层次,分别以购房贴息或租房补贴、提供临时周转房等方式,为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人事、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在郑服务期间,用人单位每年据实给予报销一次探亲交通费;引进的国外专家,在郑服务期间,用人单位每半年据实给予报销一次探亲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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