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主要从事以下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
(一)担任市委、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咨询顾问。市委、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聘请两院院士或国内外知名专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考察、论证和指导;
(二)担任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
(四)以专利、发明等科研技术成果入股或以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五)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进行推广应用,带领攻关创新项目和领衔解决技术及管理难题;
(六)开展学术交流(论坛)、科技咨询、科研合作、科技攻关、高级人才培训,以及从事文化、艺术、社会等方面的活动;
(七)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及聘用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填写《郑州市人民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经市政府同意,颁发给被引进人员《郑州市人民政府引进高层次人才证书》,凭证书办理相关手续;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责任与待遇等。对引进调入到暂无空缺编制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先办理调入手续,所需编制从单位自然减员中优先解决。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引才引智专项资金”。市财政首次投入1000万元,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国专家的安家补助、生活补贴及交通补贴。今后,随着市财政收入的逐年增长,逐年增加引才引智资金数额。
市政府“引才引智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来郑安家,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2年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安家补助:
(一)引进的第二条第(一)项人才,补助100万元并提供工作用车;
(二)引进的第二条第(二)项人才,补助60万元;
(三)引进的第二条第(三)、(四)、(七)项人才,补助30万元;(四)引进的第二条第(五)、(六)、(八)项人才,补助10万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补助标准高的一方享受安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