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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做好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通知


  五、积极引导人才智力向民族自治地方流动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载体建设,积极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及其企事业单位创造条件,通过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引进人才和智力,加大对到民族自治地方创业的留学人员的择优扶助力度。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市场建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市场基础设施条件。认真落实湘西地区特聘专家岗位制度,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及其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设置和调整特聘专家岗位,帮助设岗单位选聘好特聘专家。积极创造条件,在民族自治地方试行专家工作站制度,引导和鼓励中青年专家和离退休专家进站工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引智项目计划和项目资助标准要适当倾斜,并在项目实施中给予积极指导和帮助。积极搭建民族自治地方科技服务平台,在民族自治地方增设专家服务基地,有计划地组织专家赴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咨询服务、讲学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继续实行和完善人才柔性流动制度,凡自愿到民族自治地区工作的人才,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按规定享受当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开展“三支一扶”活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力度,积极做好回到民族自治地方的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和就业推荐服务工作。

  六、认真落实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兑现到位。对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时足额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其以上毕业生,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扣减或拖欠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要及时了解民族自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的执行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人事人才工作。要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的具体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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