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
公务员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在选拔、配备和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的人员给予适当照顾”等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招考公务员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考生在报考资格上适当放宽年龄上限、降低学历要求;民族自治地方招考公务员时,可以根据职位需要,单列职位用于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采取积极措施,为少数民族报考者提供便利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面试中为报考者使用民族语言答问提供方便。
三、适当放宽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
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出发,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对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申报条件,降低对其在职称外语、学历、论文等方面的要求。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教、中专、高中(职高)教师、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出版、会计系列外,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的,可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可提供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也可提供由本人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在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省内合格标准上降10分;在民族自治地方县及县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不作参评资格的否决条件,仅作为评审条件之一。
四、加大民族自治地方人才教育培养力度。
认真落实《湖南省2006年-2010年行政机关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和《湖南省2006年-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进一步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外籍教师开展对县以下中小学英语师资培训。积极开展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举办示范性专业技术人员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培训,要适当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学员。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湖南省优秀专家评选等方面,可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倾斜;在省内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上,可对民族自治地方单列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