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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做好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一法两规定”做好民族地区人事人才工作的通知
(湘人发[2009]85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和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5号)精神,深入做好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人事人才工作,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与实施工作

  认真落实《湖南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湘政办发[2007]28号),充分发挥规划对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快民族自治地方人才资源开发步伐。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抓住省委、省政府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湘西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人才资源开发的扶持力度,有计划地争取人才、项目和资金支援湘西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区建功立业,努力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才总量不足、分布和结构不够合理、少数民族人才相对短缺等状况。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人事部门要根据“一法两规定”的要求和本地人才资源开发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发展规划,明确人才发展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将规划进行年度分解,制定年度计划并抓好实施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繁荣和稳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考试录用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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