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2006年7月13日印发的《
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3.第四条修改为“贷款以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
4.第五条修改为“城投公司作为锦州湾西海工业区(含白沙湾配套生活服务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四)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凌海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五)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5.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十一五’规划和锦州湾西海工业区、锦州娘娘宫临港产业区和凌海大有临海经济产业区建设规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锦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现予重新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