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发生公共突发事件后不依法报告,出现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5分。
(七)对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扶贫开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事业建设、环保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终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分。
(八)承担省考核指标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同省指标考核部门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扶持和帮助,对获得“优胜奖”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加2分,对全省排名10位以后的工作,给予市承担指标的职能部门分别扣1分、2分、3分、4分。
(九)参与考核的各职能部门,要依据市考评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规则,年终的考评结果经主管市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市考评办汇总,对评价结果不实或不作评价的,给予考核职能部门扣2分,下年度在“单项另加分和扣分” 中取消该内容。
(十)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年内获得国家级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的,获得省部级表彰的,获得省厅(局)及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项分别加2分、1分、0.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终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评办汇总。
(二)对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省政府下达指标和《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以市政府政绩考评办及政绩考核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三)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利用外资、域外引资、外贸出口、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完成情况及大项目资金到位确认情况,以市科技局、财政局、外经局、招商局、劳动局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四)社会安全稳定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综合治理办、信访局、市民投诉中心、安监局、消防局等部门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五)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扶贫开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文化事业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分别以政务公开办、审批办、法制办、扶贫办、应急办、农领办、计生委、文化局、环保局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