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超额完成上述重点指标的县(市)区按比例加分,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2分。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考核,基础分为100分。
1.省、市政府指标基础分为2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加1分,未达标每项扣1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本职工作基础分为25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3.机关建设基础分为5分。
4.软环境建设基础分为10分。
5.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基础分为10分。
6.“双满意”基础分为15分。
7.民主评议基础分为5分。
8.市长评议基础分为10分。
三、民主评议分4个等次
“好”为5分,“较好”为2.5分,“一般”为1.25分,“差”为0分。
四、单项另加分和扣分内容
(一)各县(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外资单个项目达3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3分;域外单个项目达2000万元,每个项目加0.1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03分。
(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外资单个项目达500万美元,每个项目加1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2分;域外单个项目达4000万元,每个项目加0.1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20%加0.02分。
(三)对配合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年终由各县(市)区负责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90-100分为优秀(加1分),80-90分为良好(加0.5分),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扣2分)。超额完成指标30%以上,优秀和良好率不超过50%;超额完成指标在30%以下的,优秀和良好率不超过40%。
(四)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五)对县(市)区、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发生进京集体非正常上访1批扣3分,重复1批扣5分,倒流1人次扣0.5分;发生去省重复集体访1批扣1分,滞留1人次扣0.5分;发生围堵市委、市政府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件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