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严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的;
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受到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上组织或机关通报批评的;
4.年内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含不是党组成员的副职领导干部)受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
5.发生严重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问题,造成恶劣影响,并受到市纪检监察机关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表彰奖励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核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评选结果。另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中省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考评结果。
(二)对获奖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作为补充单位办公经费,奖金标准及办法:
1.对县(市)区的奖励
获得先进的县(市)区奖金为10万元。
2.对市直部门的奖励
(1)获得优秀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4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7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10万元。
(2)获得先进的单位,按照单位编制人数40人(含4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3万元;40人以上80人(含80人)以下,奖励标准为5万元;80人以上奖励标准为8万元。
(3)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奖金为2万元。
3.中省直优秀、先进单位分别按市政府部门优秀、先进等次的标准自行奖励。
(三)凡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含不是党组成员的副职领导干部)。
附件1:
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细则
为具体落实《2009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评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评工作,促进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5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12分、域外引资额为8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2分、地区税收收入为12分、地区生产总值为6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6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6分、外贸出口额为6分、就业和再就业为12分、社会保障为10分、民主评议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