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殡葬服务价格依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火化、遗体接运(起步价和每公里价)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正常遗体存放及整容、悼念厅(堂)租用、盛放遗体器具和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其他悼念、祭祀服务项目及其用品、特殊遗体存放及整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公开、公平、合理利润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火化、遗体接运和骨灰寄存等殡葬基本服务价格,应按照正常服务的直接成本扣除政府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原则制定。
正常服务的直接成本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火化费:火化机消耗的水、电等能源,骨灰收敛,火化间和火化机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折旧,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二)遗体接运费:遗体的消毒、抬运距离(含平面和垂直距离),租用灵柩车车型(高、中、低档),灵柩车等待延时,定岗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三)骨灰寄存费:建设骨灰寄存建筑物及设备的维修、折旧,水电消耗费用,骨灰寄存保管人员工资及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正常遗体整理、悼念厅(堂)租用、骨灰存放格位以及殡葬用户没有同类经营者可供选择的其他殡葬配套服务价格,应按照其正常服务的完全成本加合理利润制定中准价;对公墓墓穴实行年度利润率控制,对公墓经营者年度利润率超过15%的部分,可经当地政府批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专项全部用于补贴群众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费用。
处理无名遗体的费用和特殊群体(五保户、特困人群)死亡后的遗体火化费用,应由当地政府财政主管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第九条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实行骨灰树葬、花葬及草坪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丧葬方式,促进公墓向园林化、艺术化、人文化方向发展。同时,视墓地资源的稀缺程度对公墓墓穴价格运用价格手段进行调节。
第十条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包括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执行的价格)和调整的价格,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内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制定、调整公墓价格,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墓园整体规划设计资料)。实行火葬的市(州)、县(市、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发现申报的价格严重背离其成本或不符合政府有关价格法规政策的,可否决该价格并责令经营者进行合理调整;接受备案的应在备案申请报告上填列备案编号、日期,加盖公章的一份返还申请单位留用,另一份由价格主管部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