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服〔2009〕9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制定的《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七月九日
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下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民政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及其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殡葬服务价格及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第四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价格政策,调控殡葬服务价格总水平;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省有关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审批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的殡葬服务价格,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工作。
第五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坚持既要有利于推行火葬、节约殡葬费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又要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原则,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