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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审计项目审计结果通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通报,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在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范围内告知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四条 审计机关通报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通报范围、内容、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审计结果应在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范围内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从其具体规定。

  第六条 审计结果通报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结论性文书生效以后由审计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审计结果通报一般由审计机关以会议等形式直接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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