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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审计项目审前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的透明度,保证审计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按照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前公示(以下简称“审前公示”),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以一定的方式将审计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 审计计划中的全部审计项目实行审前公示。其中涉及国家机密和特定商业秘密的不公示。审计调查项目是否公示,可由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决定。

  第四条 审前公示内容。审前公示包括:审计依据;审计项目名称、范围;审计方式;开始实施审计的时间;审计纪律;接受反映情况的方式、范围和要求;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审计机关联系电话;审计机关名称和公示日期。同时公布审计“八不准”纪律。

  第五条 审前公示方式。审前公示可采取张贴或印发公告、在会议上公告、在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和其他公示方法。

  第六条 审前公示时间和范围。审前公示一般应于审计组进点当天进行。审前公示一般应限定在被审计单位范围内,必要时经批准可扩大到被审计单位的所属单位或更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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