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4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团结动员全省职工积极投身于富民兴黔的宏伟事业,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省政府高度重视工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最近省政府办公厅又转发了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和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意见》。在新的形势下,为了给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切实解决各级工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等国家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贵州”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支持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断增强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建立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不断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