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内容。“以奖促治”政策重点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整治措施。
(三)成效要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水质监测得到加强,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无污染事件发生。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有效治理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对分散养殖户进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集中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化肥、农药污染小的生产方式,建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管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
五、项目申报程序
国家“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经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审查汇总后,联合报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
每年上半年,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省级“以奖促治”资金申报指南。省级“以奖促治”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审查。
省管县申请中、省“以奖促治”资金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
六、资金监管
“以奖促治”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财政部门应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要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予以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