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34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加强主城区长江、嘉陵江(以下简称“两江”)河道管理,维护正常的河道建设管理秩序,对确保城市防洪安全、加快建设主城区山水园林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主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主城区“两江”河道违法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有关部门检查的情况,2007以来,重庆主城8区(未含渝北区)共发生侵占“两江”河道案件31起,回填河道100余万立方米,侵占河滩面积约340亩。主城核心区内长江马桑溪大桥至大佛寺大桥、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至朝天门河段违法建设临时码头的现象特别突出。河道违法行为为主城区防洪安全带来了较为严重的隐患,降低了河道行洪能力和堤防防洪标准,加重了部分河段通航安全和桥梁桥墩运行安全隐患,扰乱了《主城区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秩序,破坏了河道岸线规划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主城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依法规范河道开发建设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二、全面开展河道防洪清障工作
从今年7月中旬至8月底,市、区两级联合行动,集中开展一次主城区“两江”河道清障工作。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违法侵占河道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并按照全部清障、部分清障、完善报批手续的要求,制订分类处置方案提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依法统一下达防洪清障令。主城各区政府要按照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临时占用河道管理事权,认真履行河道清障工作责任主体职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障。逾期未清除的,由有关区防汛指挥机构依法强行清除。防洪清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他各类组织或个人设障均由所在区统一组织实施清障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清障工作情况的巡查、指导和督促。市政府督查部门要组织对此次河道清障工作进行专题督查。对河道清障不彻底或搞形式、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落实后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