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
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26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部分退休(职)人员反映他们在职期间曾从事过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以后经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要求按照
《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工在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在退休(职)前曾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患有尘肺等职业病的退休(职)人员,原用人单位或个人可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照
《条例》和《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低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