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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9〕19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 《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直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下列具体原则:

  (一)集中采购主导原则。采购人采购列入省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 (以下简称 “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优先原则。省直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

  (三)无差别待遇原则。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采购标准、采购条件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四)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逐步推行电子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目录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采购项目信息等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全过程应公开透明运行。

  (五)监督制约原则。政府采购项目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变更、采购代理机构检查报告等工作记录应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采购办”)存档。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专业部门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采购相关单位应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自我监督。

第二章 采购计划申报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实际需要、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合理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五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按政府采购目录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等逐项列出,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

  第六条 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给采购人。采购人按采购预算编制月份采购计划。采购办应汇总编制月份采购计划。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下达给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各采购人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购人需补报采购计划、调整采购项目及采购预算的,应报采购办批准。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在申报具体项目前以书面方式申请,经采购办审核同意后,再下达《吉林省省直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

  第八条 采购人应将采购计划在本单位公示。采购人不得申报、采购办不得下达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除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项目和预算追加外,对采购需求相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分批(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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