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十六号)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9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及相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相关节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