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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民政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技术工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层 级

技   术   工

一至二级小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省  属

5

1

4

20

40

35

州(市)属

5

-

5

20

40

35

县(市、区)属

3

-

3

22

4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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