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以民政事务管理为主的民政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主要包括:福彩发行管理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机构、各级减灾机构、救助管理站、救灾储备仓库、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救助单位等民政事业单位。
(三)主要提供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和生产等职责的民政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主要包括:军供站、殡仪馆、福利厂等民政事业单位。
主体岗位之外的其它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民政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省民政厅直属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军供站、救助管理站等民政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它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民政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为民政事业单位的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优抚、福利医院和假肢矫形康复中心除外,优抚、福利医院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参照相应的行业指导比例执行;假肢矫形康复中心以假肢制作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70%。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 位
层 级
| 高 级
| 中 级
| 初 级
|
合计
| 一至四级小计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至七级小计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小计
| 八级
| 九级
| 十级
| 小计
| 十一
级
| 十二级
|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 属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 12
| 16
| 12
| 60
| 30
| 30
|
|
州(市)属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 10
| 12
| 10
| 68
| 34
| 34
|
|
县(市、
区)属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 9
| 12
| 9
| 70
| 35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