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民政事业单位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云南省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民政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
1.优抚安置单位:优抚医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医院和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休所、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服务管理站)、军供站(军用饮食供应站、军用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等。
2.社会福利单位: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福利医院)、城镇老年服务机构、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机构以及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残障康复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尚未转制为企业的假肢装配服务中心和福利厂等。
3.社会事务管理单位:收养登记机构、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等。
4.慈善和社会救助单位:各级减灾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艾滋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指导中心、慈善机构、捐赠接收机构、救灾储备仓库、安置农场等。
5.社区服务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