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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9.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区县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二)治理行动的重点领域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企业治理和政府安全监管两个层面上,进一步加大安全治理力度,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及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治理。关于治理的重点和内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可依据国务院安委办〔2009〕7号文及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调整和确定具体治理内容和工作目标。
  三、具体内容及进度安排
  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要贯穿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并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15日以前)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通知精神和市安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和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区县、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要认真抓好组织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有关各方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各个行业领域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方案于5月1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高洁  联系电话:28208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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