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各区县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活动的通知
(津安办〔200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高丽书记、兴国市长及治平副市长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深刻吸取“5·18”重大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力督促和推动各区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按照治平副市长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各区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督查活动,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各区县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强化各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影响区域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好转。
二、督查时间与组织分工
从6月3日开始至7月中旬,整个督查活动为期45天。对每个区县安排一周的时间进行督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本次督查活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张时善负总责,从市安全监管局抽调50名干部和安全专家设立4个督查组,分别由市安全监管局4位局领导带队。每个督查组下设3个小组,分别为1个综合组和2个专业检查组。(具体分工及检查单位见附表)
三、督查范围、方式和内容
(一)督查范围:
1、全市18个区县、新三区;
2、其所属的部分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及街道乡镇;
3、区域内部分重点项目、企业。
(二)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内容:
一是听取各区县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指示要求及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情况,重点研究和分析区域内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加强和整改的具体措施;二是查阅各区县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措施等方面的相关文件资料;三是检查乡镇街道一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情况,查阅基层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建设资料;四是现场检查所属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危化、冶金等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设备设施等有关方面落实情况;五是向区县政府通报督查的整体情况,签订解决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责任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