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津安办〔2009〕24号)
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
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为认真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汛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要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因洪水、台风、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组织汛期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和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搞好除险加固和治理清除工作;三是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改正,防患于未然。
二、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渡汛。要切实加强雷电、台风、大风等灾害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天气趋势变化情况,加大防汛工作力度。一是要针对水库、河流等威胁的情况,采取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二是要密切关注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建筑施工工地、企业生产厂房、人员居所及设备、物资存放场地,加强巡视检查,确保生产、施工、作业和居住、使用的安全;三是要对汛期可能出现雷电、台风、大风及高温等灾害性天气,露天施工作业以及从事海上运输和石油开采等作业的单位,必须完善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应对责任,确保万无一失。
三、切实强化责任,做好应急准备。一是要建立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联系机制,加强与气象、海洋、地震、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发布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预警信息;二是要加强应急保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要保证信息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并迅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安全渡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