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由村自行组织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所组建的股份制经济实体,要充分利用城中村改造前集体经济发展的企业和改造后留用地建设的物业,优先安排本村劳动力就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本村劳动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二十四)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所属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五)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有关的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扶持政策
(二十六)城中村土地经整理后,合法产权部分的村民住宅和集体物业复建安置的剩余用地,可按有关规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项目;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出租、出让等方式流转;也可由政府进行统征储备,在该地招、拍、挂出让总价款中,扣除复建、征地成本和有关税费、上缴国家和省财政部份外,统筹拨付给各区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
(二十七)城中村改造中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如经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城中村改造中安置房建设项目按原拆除对等面积参照廉租房建设中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十八)城中村改造中的安置房建设项目,在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十九)城中村改造新建或扩建非营利的公共事业用房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公共设施用房等享受安置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
九、城中村改造项目办理流程
(三十)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必须报市政府,由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联席会议核准后方可实施项目改造(具体程序详见流程图,附件2)。
1.各区政府统筹组织街道、村编制《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3)。
2.各区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初稿)》后,报市建设局牵头,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编写《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送审稿)》。
3.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对《城中村改造初步方案(送审稿)》进行表决,征得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视同通过。